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8號)精神,我市對權力清單中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依申請的公共服務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市本級公共服務事項目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發后,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在本部門、單位的門戶網站和辦理地點公開公布本部門、本單位的公共服務事項。 二、市政府法制辦會同辦理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和單位,以公布的公共服務事項為基礎,進一步明確公共服務事項責任主體、適用范圍、辦理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時限要求、辦理地點等,落實責任承辦機構,編制辦理流程。 三、市政府法制辦會同辦理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和單位,對公共服務事項中的涉審中介服務事項和各類證明材料開展全面清理,取締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涉審中介服務事項,堅決砍掉無謂的證明和手續。 四、市政務服務中心(公管辦)要主動對接辦理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和單位,原則上將公布的市本級公共服務事項集中到市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確因客觀原因不能進入市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的,須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公共服務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市本級公共服務事項公布后,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部門單位職能調整情況,確需調整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執行。